1、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疗总费用超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对于超出部分,首先由自治区医疗保险局核定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类、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经审核,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由自治区医疗保险局将该部分费用清单等资料转交承保企业,由承保企业在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给予及时赔付。
2、被保险人在各地(市)参保的,由各地(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医疗总费用超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清单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险局,经审核完毕后,由自治区医疗保险局通知承保企业进行案件处理,各地(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将案件直接送承保企业。
3、赔款以转账形式直接赔付给被保险人本人。
4、赔款手续:各种医疗费用单据需经自治区医疗保险局审核,对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由自治区医疗保险局出具相关证明,后附单据复印件并加盖自治区医疗保险局公章后转交承保企业,由承保企业及时予以赔付。
2013年,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各级各部门要时刻牢记党的为民宗旨,把更多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向民生倾斜、向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倾斜,切实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记于心、见于行的要求。对我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待遇进行了再次调整,调整后的待遇为:
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但超出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赔付,赔付比例为100%,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4万元提高至22万元。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但超出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赔付,赔付比例由原来的85%提高为90%,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至14万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投保人,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承保企业负责赔付。承保企业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在保险期间内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
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除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外的所有参保人员,均由自治区财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出资购买了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参加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均由自治区财政出资购买了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自治区党委、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始终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全区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本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率先在我区建立了覆盖全区的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完善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等在内的医保体系,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是大多数人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原则,我区目前设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重特大疾病的发生,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给参保人员带来了较重的个人负担,甚至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为进一步优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构,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关心关怀下,我区引进了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即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进行赔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例1:参保农村居民次仁在试点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按规定个人不用缴纳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每月可领取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基础养老金55元,每年领取养老金660元。
例2: 参保农村居民巴桑从16岁开始选择100元缴费,政府补贴30元,缴至60岁,累计缴费年限45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5850元(未含利息)。按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42.09(5850÷139)元= 97.09元。每年领取养老金1165.08元。
例3: 参保农村居民普布次仁现年48岁,实际缴费年限12年,应补缴3年,普布次仁选择200元缴费,政府补贴30元,缴至60岁,累计缴费15年,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3450元(未含利息)。按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4.82(3450÷139)元= 79.82元。每年领取养老金957.84元。
例4: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卓玛原参加了老农保,其老农保个人账户有300元,按规定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2.16(300÷139)元= 57.16元。每年领取养老金685.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