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资金,由农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资金的余额部分,由农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政府补贴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参保农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须继续用于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1)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协理员审核参保人员的材料,按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
(2)乡(镇)负责审核参保人的年龄、参保缴费情况等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
(3)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定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养老金领取数额,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地(市)农保经办机构。经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