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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信息由信息中心2018/6/27 16:57:34编辑发布 阅读: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人社发〔201886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622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监察局)

西藏自治区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  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市(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四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五)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六)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六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进行收集、记录、整理。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经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应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作出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经本部门办公会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决定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公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四)信息推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确定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信息,应在本地区公示的同时逐级及时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信息公布。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信用中国(西藏)”网站、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纳入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同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公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事实简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暂停审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得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二)暂停审定用人单位创业担保贷款、岗前职业培训补贴;

(三)不予受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评;

(四)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推选评先评优;

(五)列为劳动保障失信单位,每年实施不少于两次劳动保障监察巡视检查。

第八条  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同时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有关申请资格,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

(二)停止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备案、用地审批等,禁止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

(三)严格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禁止参股设立银行、证券、保险、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四)银行机构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拒绝贷款,保险经营机构提高保费标准;

(五)依法限制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再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评选、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及企业参加优秀企业评选的,予以一票否决;

(六)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进行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实施限制措施;

(七)在其他方面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从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由各地(市)、县(区)推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移出决定,逐级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依照规定将移出记录记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相应惩戒措施。

(二)由自治区本级推送的拖欠工资“黑名单”,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移出决定,依照规定将移出记录记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相应惩戒措施。

(三)移出决定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公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移出日期、移出理由、作出决定机关等。

移出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信用中国(西藏)”网站、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和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集中向社会公布。

第十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12个月期满不予移出,继续实施联合惩戒,自动续期24个月。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24个月。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