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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信息由信息中心2018/1/25 15:44:13编辑发布 阅读: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人社发〔20188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11日起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确保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低收入阶层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劳动者报酬权益;有利于吸引劳动力资源、稳定就业岗位,更好满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有利于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企业和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到位。

二、深入细致做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后的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月和16/小时。根据《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相关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低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领取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用人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畅通咨询服务热线,做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宣传解释工作,努力营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良好氛围。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解释清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内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如何处理、劳动者如何维权等问题,切实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三、切实加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特别要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价单价、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用人单位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科学评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承受能力及社会面带来的影响,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2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18

                                  (联系人: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王雅 电话:0891-6845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