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劳社办[2009]393 号)
2009 年 10 月 14 日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区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和《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劳社厅[2006]54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 (不含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的下列人员:
(一)目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现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抚恤金的人员;
(三)因公、因战负伤,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
(四)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在我区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含已跨省安置的退休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老工伤范围:
(一)工伤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含退休人员);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已经一次性清偿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发放标准
(一)1 至 10 级工伤伤残人员的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规定的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1 至 4 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经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1 至 4 级老工伤人员达到自治区退休条件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办理程序
(一)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工伤职工纳入统筹资格确认表》、《西藏自治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统筹资格确认表》,经老工伤人员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签字同意并由单位签章后进行申报;
(二)工伤保险参加自治区本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向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参加地(市)统筹的用人单位,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办理;已办理退休手续并跨省安置的老工伤人员,其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向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办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等主体变更或改制的,由承继或代管单位负责申报。
(三)按照发生工伤时的政策规定已经认定工伤、鉴定了伤残等级且持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的老工伤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申请老工伤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老工伤人员(不含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认定职工为因工受伤的原始材料或有效证件;
3、属于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需提供供养亲属身份证件和符合供养条件的相关材料以及最近三年单位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财务账表;
4、属于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或者支付护理费的,需提供最近三年单位发放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的财务帐表;
5、属于康复治疗的,需提供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资料和最近三年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
(四)对当时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但用人单位一直按工伤对待并发放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用人单位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作为确认老工伤的依据:
1、老工伤人员(不含工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规定做出的有关事故批复以及事故发生证明为因工受伤等原始材料;
3、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做出 的、能证明事故发生和因工受伤的事故批复等原始材料;
4、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材料;
5、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职工因工受伤时有关工伤认定的政策,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确认意见书。
(六)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已经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继续有效;未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或者需要复查鉴定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鉴定疾病或部位与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四、工伤待遇的支付和调整
用人单位应将经过审核后的《西藏自治区工伤职工纳入统筹资格确认表》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确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按规定补足自参保之日起的工伤保险欠费后,对老工伤人员信息进行管理,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其中,用人单位承担 20%(部分企业单位确有困难的,可单独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工伤保险基金和同级财政各承担40%。财政安排的资金应及时划入相应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位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在每月进行工伤保险统筹缴费时按月一并缴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参加全区企业工伤职工(人员)伤残待遇统一调整。
五、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实施前已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