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任副省级及其以上职务的干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事宜
应如何办理的通知
(藏劳社办[2008]134 号)
2008 年 4 月 25 日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厅、局、委、办政工人事部门:
根据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劳社厅发[2001] 3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新任副省级及其以上职务的干部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宜应如何办理通知如下:
一、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新任副省级及其以上职务的干部,从任职文件通知任职具体时间次月起,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医疗待遇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有关参保单位应根据新任副省级及其以上职务的干部任职文件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各有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任职文件,为新任副省级及其以上职务的干部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户手续,并将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本息全部一次性退于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