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记账利率的通知
(藏劳社办[2008]87 号)
2008 年 3 月 27 日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政工 人事处,中央驻藏单位,军区后勤部: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37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6 号)的规定,现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公布如下: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存款利率,2008 年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帐户利率确定为 4.14%,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