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劳社厅[2008]8 号) 2008 年 1 月23 日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政工 人事处、中央驻藏单位、军区后勤部: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 号)和《关于西藏自治区 2008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8]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拟就并已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时间
(一)2008 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 2007 年 12 月31 日前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简称企业退休人员,包括纳入基本养老金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 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下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二、办法及标准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按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原实际工作年限经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调整增加2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办法
1、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调整增加 140 元,并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1949年l0月1日至l99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调整增加110元;
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调整增加80元;
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调整增加50元:
2007 年当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调整增加30元;
2、在享受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下列人员再给予特殊照顾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1949年10月1 日至1959 年3月28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30元;
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20元;年龄在 65 周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3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按相应条件执行上述第(一)、第(二)款 调整办法的基础上,月基本养老金不足 1000 元的,补足到 1000 元;企业退职人员按相应条件执行上述第(一)、第(二)款调整办法的基础上,月基本养老金不足800元的,补足到800元。
三、经费来源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程序
自治区财政厅参与增资指标的审核确定工作。自治区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审批、备案
工作。
(一)已跨省安置的企业退休人员(含2007年当年跨省安置, 工资关系尚未转各办事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分别由自治区老干部管理局、驻内地各办事处负责申报,其原所在单位不再申报;
(二)区直驻格尔木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由格尔木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申报;
(三)区直、中直企业的退休人员关系在原单位的,其基本养 老金的调整,由原单位负责申报;
(四)各地(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各地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五、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审核把关,避免错报、虚报、漏报等情况的发生,确保在春节前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任何拖欠。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企业退休人 员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人档案内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有变更的,须经退休前原所在单位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三)1949年10月1日至1959年3月28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以个人档案记载的有效证明为准,并由负责申报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由负责申报单位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及证书的复印件。
附件:1、2008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表
2、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基本养老金增资指标汇总表
3、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4、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