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参加社会保险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劳社办[2008]253 号)
2007 年 7 月 6 日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 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 号)及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68 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对按《关于认真组织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紧急通知》(藏劳社办[2008]110 号)规定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并已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条件的复员干部,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37 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6号)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对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军队复员干部,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条件的,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为1.0。
(二)对参保缴费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的军队复员干部,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在其达到自治区规定的退休条件时,从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不满15年达到自治 区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截止2008年8月31日前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由本人提出退休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市)劳动保 障部门审核后,在 2008 年 8 月20 日前按企业职工报批退休的程 序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
(五)经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复员干部,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二、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对居住在我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及以上城镇的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56号)、《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藏劳社厅[2007]54 号)的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军队复员干部,从 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参保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军队复员干部,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0%。
(二)对在农牧区落户的军队复员干部,可按规定参加农牧区合作医疗。
三、军队复员干部户籍所在地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代管单位,代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宜。
四、落实军队复员干部参加社会保险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必须加强沟通、联系,提高对政策的把握和执行能力,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确保将本《通知》中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好事办实,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西藏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