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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本信息由超管组2014/3/30 12:05:58编辑发布 阅读:

(一)就业惠民政策。一是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城乡劳动者可通过免费参加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实现求职就业。二是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城乡劳动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保障。三是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机制,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优先安置,并组织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服务。

(二)创业扶持政策。一是放宽登记限制,凡是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鼓励创业者从事个体工商业、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二是减免行政收费政策。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四是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创业者创办企业,并带动3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就业的,按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者举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五是创业奖励扶持政策。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并带动3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时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奖励标准为:带动3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300元。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我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3545”人员(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持《残联证》的残疾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军烈属、现役军人配偶、复员退役军人(不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城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业农牧民9类就业困难人群。公益性岗位由政府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我区户籍且有就业愿望的农牧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岗职工、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均可在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每年享受不超过2次的培训补贴。对于农牧民、职业院校和高校在校学生或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